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請人丙○○
甲○○乙○○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及郵票三十四元十份,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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