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小字第1839號原告 葛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吉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張惠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