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丙○○
5號被告甲○○
5乙○○
12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250元(計算式:面積3,8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61/7722=1,701,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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