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甲○○被告苗栗縣頭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之聲明第
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1,650,
000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650,000元(1,650,
000+2,000,000=3,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