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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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43號
原告 林美雲
上列原告與台北奇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