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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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杜玉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還信用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