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洪傳譜 被告 駱玫秀
楊惠雯 林幸吉 周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駱玫秀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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