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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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揚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揚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揚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欄誤記載「104年1月21日」,應予更正為「104年1月1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附表編號4-5、7、13-14、16、18、20所示者,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6、8-12、15、17、
19、21所示者,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就上開所犯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揚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3,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8-
12、15、17、19、21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13-14、16、18、20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附表編號1-6,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2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8日│104年4月28日│104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677、20251號│字第18677、20251號│字第18677、2025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82│104年度易字第1282│104年度易字第128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4日│104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5│105年度上易字第85│105年度上易字第85││││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18號│字第3218號│字第3218號││├─────────┴─────────┴─────────┤││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2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8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039號、104│字第17039號、104│字第170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861號│年度毒偵字第3861號│年度毒偵字第386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3151號│3151號│31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151號│3151號│1221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105年5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465號│字第8465號│字第8466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104年1月1日│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編號7至21,經原判決已定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20日│104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編號7至21,經原判決已定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8日│104年4月29日│104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編號7至21,經原判決已定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4日│104年5月5日│104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編號7至21,經原判決已定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2日│104年5月13日│104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字第1761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106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5號│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字第2896號││├─────────┴─────────┴─────────┤││編號7至21,經原判決已定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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