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玉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玉葉於民國107年5月21日14時40分起至14時50分止,在臺南市○○區○○○路○○號某友人店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基於酒後騎車之犯意,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區○○路二段與永大一路口時,因不甚酒力,追撞同向前方,正停等紅燈號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林巧琤 ,致林巧琤倒地,受有胸臂挫傷、右膝部挫傷之傷害(林巧琤受傷部分,尚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於同日15時39分許,對陳玉葉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玉葉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林巧琤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跛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7張、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出具林巧琤之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
㈡、由被告騎車追撞同向前方,正停等紅燈號誌之林巧琤所騎乘之機車乙節,佐以被告於警詢時表示:我覺得飲酒對駕駛車輛有影響等語(見警卷第7頁),足認被告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無訛。
㈢、綜上,本案被告吐氣酒精濃度雖未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每公升0.25毫克法定標準,惟被告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肇致交通事故,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玉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回溯計算被告開始駕車時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1毫克,因認被告所犯係同條項第1款之罪,然僅於處刑書記載判決字號,卻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查核其回溯計算之依據,是簡易判決處刑書逕認被告吐氣時所含酒精濃度回溯計算後已達每公升0.25毫克,容有未洽。惟被告既有不能安全駕駛情況,仍構成同條項第2款之罪,因罪名仍屬相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83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由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8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二案);另因肇事逃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三案),前揭第一案至第三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3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知悉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酒後騎車上路並肇事,行為可議;又被告甫出獄,不到3個月,即再犯本案,彰顯其動機欠佳,益徵上述被告因酒後駕車而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刑度,無法達到預防被告再犯之刑罰功能;且本案被告酒後騎車肇事,造成林巧琤受有傷害。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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