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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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0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順城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順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認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而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曾經中風、罹患憂鬱症,因借錢醫療,逼不得已犯罪,所犯均屬輕罪,請從輕量刑。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20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月,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各罪刑度加總刑度有期徒刑8年7月)或內部界限(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和有期徒刑7年2月)符合比例原則。被告聲稱罹病等情,與定應執行刑審酌無關。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原裁定附表:受刑人黃順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8月30日│105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5479號│105年度速偵字第4312號│105年度偵字第25159號、│││││105年度偵字第2641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808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358號│105年度易字第16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0月27日│106年1月1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1月3日│106年2月3日│├──┴─────┼────────────┴────────────┴────────────┤│備註│1.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6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6月19日│105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5159號、│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26412號│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627號│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實│││、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審│││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8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備註│1.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6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2.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288│││、1402、1469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實││、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審││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備註│1.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288│││、1402、1469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9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288、│││1402、1469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6日│105年6月12日│105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實││、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審││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備註│1.編號9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288、│││1402、1469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1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實││、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審││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備註│1.編號9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288、│││1402、1469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4日│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05年度偵字第15803、│││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6534、16649、19239、│││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18545、20302、21302、│││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1987、22365、23321、│││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23322、24844、25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實││、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1288、1402、1469號、││審││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備註│1.編號9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16、1224、1288、│││1402、1469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9│20│以下欄位空白│├────────┼────────────┼────────────┼────────────┤│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3日│105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274號│106年度偵字第94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48號│106年度審簡字第3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5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6月2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