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柏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柏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四列至第六列「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七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補充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以一0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一0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同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一0四年二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犯罪事實第十二列「騎乘」應更正為「乘坐」。
㈢犯罪事實第十五列「毛重零點九七四」應更正為「毛重零點
三七四」,第十五列至第十六列「不詳毒品混合包四包(未檢出毒品反應,僅檢出興奮劑反應)」,應更正為「含興奮劑之白色粉末四包(未檢出毒品反應)」。
㈣證據補充「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物,以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
二、核被告傅柏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徒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由業之生活狀況(依調查筆錄之記載),經觀察勒戒後,猶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二包,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如附表編號一所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被告施用所剩餘,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附表編號二之殘渣袋一個,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述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上開殘渣袋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不易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參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0二號判決)。另包裝附表編號一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二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攜帶、存放,既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應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且被告於警詢供稱該玻璃球係綽號 阿風 之男子提供,則該玻璃球並非屬於被告,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品名及數量│沒收依據│├──┼───────────────────────┼───────────────┤│一│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①檢體編號B00000000:│前段│││檢驗前淨重14.911公克,檢驗後淨重14.897公克。││││②檢體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0.397公克,檢驗後淨重0.386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①檢體編號B00000000:│前段│││毛重0.374公克││├──┼───────────────────────┼───────────────┤│三│呈裝編號一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貳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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