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田玉芬~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文娟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捌仟伍佰零玖元│AL四五二三一七││││││││七││├─┼─────────┼─────────┼───────────┼────────┼────────┼──┤│2│李文娟│臺灣銀行南崁分行│九十年二月三日│陸仟伍佰伍拾元│AL四五二三一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