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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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對人馬營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留置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條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馬營令於民國113年7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車輛進入聲請人所屬之東港服務廠維修,聲請人於113年8月30日完成修復工作,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295,000元。車輛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付款,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乃於113年11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馬營令於法定期限內清償維修費用,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上述車輛以求償,並於113年11月8日送達相對人馬營令。殊料相對人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已據其所提之高都汽車維修工作傳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高雄鼎泰郵局第000217號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馬營令,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編號

物品名稱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廠牌

年式

數量

物品所在地

備考

單位

001

自用小客車

BJM-1720

2NRY084676

豐田

2023

1輛

屏東縣○○鎮○○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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