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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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鄭妲玲
被 告 謝文忠 (已歿,尚未承受訴訟)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
被繼承人謝文忠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
明拋棄繼承,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又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而被告謝文忠已於起訴後109年12月5日死亡,即生當事
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若原告仍願繳納前項裁判費
以續行訴訟程序,則應提出被繼承人謝文忠除戶戶籍謄本、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及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