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02號
上訴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趙雪如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史慧玲 律師
被上訴人 高士修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
法官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雅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02號
上訴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趙雪如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史慧玲 律師
被上訴人 高士修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
法官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