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卓家慶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家慶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及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卓家慶前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卓家慶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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