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
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敏芳書記官陳錫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妨害風化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以98年度簡字第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8年7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為址設臺中縣○○鎮○○路○段○○號2樓之「彩藝美容生活館」之負責人。乙○○、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8年12月13日容留、媒介施諭真(代號11)在上址與不特定成年男客,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行為(即男客將其生殖器,插入女子之陰道內抽送,直至男客射精為止),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2300元,乙○○、甲○○分得800元,施諭真分得1500元。嗣 江克文 於98年12月21日20時50分許,前往彩藝美容生活館向乙○○表示要「輕鬆一下」,由甲○○囑咐乙○○帶江克文進入該生活館2樓205室包廂與施諭真性交易,同時向乙○○表示全套性交易價格為2300元,正當施諭真為江克文口交後,即為警查獲,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書記官陳錫威
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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