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邱琦瑛被告甲○○被告丙○○右二人共同 柯士斌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四號、第二九五三號、第四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