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寶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七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件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因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B法院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