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62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蕭雅尹
被   告  盧金雨
       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且當事人應依同法第117條前段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亦未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
人欄簽名或蓋章,經本院以104年度屏補字第485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
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
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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