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玹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 律師
被   告  簡振輝 即振生 醫院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14日下午15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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