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18號聲請人 吳振嘉 相對人 楊詠淇 相對人 楊淑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1月1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五甲││282-68││405│楊詠淇60分之1││││││││││楊淑芬60分之1│├─┼───┼────┼────┼────┼────────┼─┼──────┼───────┤│2│高雄│鳳山│五甲││282-70││79│楊詠淇10分之1││││││││││楊淑芬10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9691│五甲段282-7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71.76││楊詠淇│││││005層樓房│合計:71.76││2分之1│││├───────────────┤│││楊淑芬││││五甲二路720巷10之3號││││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