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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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 宋兆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媄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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