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票(發票人: 林曾金葉林光全林祐正 、受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81年8月11日、金額(新臺幣):480,000元)有無記載付款地?若有,付款地為何?
二、請陳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票字第11813號本票裁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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