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金鳳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請說明自更生方案認可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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