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告 王凱生 上列原告與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73元(計算式:2320-《2320÷3×2》=77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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