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告 魏后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59,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計為9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聲請費,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20元(計算式:2,760÷3-500=42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