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7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淑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建物附表之共有部分2680、2942建號均應載明面積及權利範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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