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嘉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應休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79,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納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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