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品睿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品睿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品睿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債條例第14
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