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王天勝
陳月錦 被告 洪澄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鄭彩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