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 王麒詠 附民被告 蔡倍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施介元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