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被 告 福恩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慧君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恩營造有限
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