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小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順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