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8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王鐵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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