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武伶伶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3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