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20號
原 告 賴竹雄
原 告 林采蓮
上列原告賴竹雄、林采蓮與被告 陳玉英 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40,300元(原告賴竹雄訴訟標的金額227,500元,原告林采蓮
訴訟標的金額112,800元,合計34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