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23號
原 告 吳新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文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3,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