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23號
原   告  吳新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文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3,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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