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38號聲請人悅鼎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詠祿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被繼承人陳詠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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