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依聲請以94年度聲字第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5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另於89年間因1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聲請以89年度毒聲字第1039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於89年3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聲請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仍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6年7月27日晚上8時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市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7月27日採尿檢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吳月華
法官魏瑞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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