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4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27號)後,本院認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名 魏玄宗 ,於民國95年11月17日改名)係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詎其前於95年2月間,即已遷出原設籍住所即新竹市○區○○路○巷○弄○號,移居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竟為圖避免召集處理,拒未依據戶籍法規相關規定,向居住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住所異動登記,使戶政事務所無從通報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而轉報當地後備指揮部,終致新竹後備指揮部所填發,指定其於95年5月14日下午1時30分許,至苗栗縣頭份鎮斗煥里199之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參加博愛2502-4號教育召集之召集令(編號0741)無法送達,因而未參加各該梯次教育召集。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附註事項:被告甲○○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依法減輕其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柯雅菱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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