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 呂美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呂美愛│合作金庫三│104年8月20日│120,000元│RK0000000│││││重支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