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鄭思 被告 王芊貽
魏翊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