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林維鈞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素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105年9月22日判決,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本件關於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705,858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