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 涂元彰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 律師被告 趙葳 任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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