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楊○○之父
楊○○之母被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訴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智勝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