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健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健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法院」應補充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證據欄、編號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9日所出具檢體編號A—161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9日出具檢體編號A—161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另補充「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1份、矯正簡表1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份等附卷足稽。又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文可參,是前揭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文內容足參。是以,依上開說明佐以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被告於99年6月29日12時40分在警局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堪以認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詹健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被告詹健德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健德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96年1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58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
6月29日12時4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不詳地點,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為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詹健德於警詢中之供述│證明扣案尿液係其親自採集之事實││││。│├──┼────────────┼───────────────┤│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證明被告排放之尿液檢體呈安非他│││有限公司99年7月29日出具│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證│││檢體編號A-161號之濫用藥│明被告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物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命1次之事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份。││├──┼────────────┼───────────────┤│3│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被告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詹健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檢察官陳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