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明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明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有期徒│98年8月22│本院98年度│98年11月││98年12月││一│二級毒│刑6月│日12時10分│竹東簡字第│26日│均同左│18日│││品││許回溯96小│235號││││││││時內之某時│││││├─┼───┼───┼─────┼─────┼────┼─────┼────┤││施用第│有期徒│98年10月27│本院99年度│99年2月││99年3月││二│二級毒│刑6月│日凌晨0時│竹東簡字第│12日│均同左│5日│││品││許│26號││││├─┼───┼───┼─────┼─────┼────┼─────┼────┤│││有期徒│98年8月17│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三│竊盜│刑5月│日中午12時│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許│││││├─┼───┼───┼─────┼─────┼────┼─────┼────┤│四│竊盜│有期徒│98年8月間│本院99年度│99年4月│均同左│99年5月││││刑5月│某日│易字第20號│2日││3日│├─┼───┼───┼─────┼─────┼────┼─────┼────┤│││有期徒│98年8月21│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五│竊盜│刑5月│日下午1時│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30分許│││││├─┼───┼───┼─────┼─────┼────┼─────┼────┤│││有期徒│98年8月14│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六│竊盜│刑4月│日下午1時│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許│││││├─┼───┼───┼─────┼─────┼────┼─────┼────┤│││有期徒│98年8月18│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七│竊盜│刑4月│日凌晨1至│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2時許│││││├─┼───┼───┼─────┼─────┼────┼─────┼────┤│││有期徒│98年10月26│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八│竊盜│刑4月│日凌晨1時│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許│││││├─┼───┼───┼─────┼─────┼────┼─────┼────┤││加重│有期徒│98年10月25│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九│竊盜│刑6月│日下午3時│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許至同月27│││││││││日上午6時│││││││││許之某時│││││├─┼───┼───┼─────┼─────┼────┼─────┼────┤││加重│有期徒│98年7月21│本院99年度│99年4月││99年5月││十│竊盜│刑7月│日下午4時│易字第20號│2日│均同左│3日│││││許│││││├─┼───┼───┼─────┼─────┼────┼─────┼────┤│十│加重│有期徒│98年8月初│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一│竊盜│刑9月│某日│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4號││││├─┼───┼───┼─────┼─────┼────┼─────┼────┤│十││有期徒│98年8月間│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二│竊盜│刑2月│某日│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4號││││├─┼───┼───┼─────┼─────┼────┼─────┼────┤│十││有期徒│98年8月間│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三│竊盜│刑2月│某日│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4號││││├─┼───┼───┼─────┼─────┼────┼─────┼────┤│十││有期徒│98年10月間│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四│竊盜│刑2月│某日│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4號││││├─┼───┼───┼─────┼─────┼────┼─────┼────┤│十││有期徒│98年8月14│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五│竊盜│刑3月│日下午1時│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許│4號││││├─┼───┼───┼─────┼─────┼────┼─────┼────┤│十││有期徒│98年10月27│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六│竊盜│刑3月│日某時│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4號││││├─┼───┼───┼─────┼─────┼────┼─────┼────┤│十││有期徒│98年8月29│本院99年度│99年7月││99年8月││七│竊盜│刑8月│日凌晨1時│審易字第41│12日│均同左│9日│││││至2時許間│4號││││└─┴───┴───┴─────┴─────┴────┴─────┴────┘註:編號三至十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十一至十七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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