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誠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私立中國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四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提供新台幣壹拾萬元為擔保金(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九三號提存事件),查封相對人之動產。惟查本案業已確定,訴訟程序已然終結,且本院已於日前通知聲請人、相對人塗銷查封登記,並自行除取封條,以撤銷假扣押執行,又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塗銷動產查封登記函、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暨郵政回執(均影本)各一件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即案外人僑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富水電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四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向本院為案外人僑富水電公司提供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九三號提存事件)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五○○號)而誤查封相對人所有之動產,嗣經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判決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確定,再經本院執行處通知撤銷執行查封登記並命聲請人、相對人自行除去查封標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塗銷動產查封登記函、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九三號、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卷宗,查核上開假扣押、提存事件之債務人為案外人僑富水電公司屬實,是以本件相對人顯非聲請人提供上開擔保金之受擔保利益人,然聲請人誤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嗣提起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不能准許。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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