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準字第一七二0號、九十二年執字第七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八月十一日曾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五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本院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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